******医院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医院人流密集、推车使用频繁,需保障设备及人员安全;节能环保(能量回馈装置):******医院需保持安静环境,且建筑结构可************医院实际使用需求,且均为非实质性要求,因此将这几项技术要求作为技术参数进行赋分,并未作为实质性要求将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因此,从符合性审查角度看,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应贴合项目特点”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机构颁发的系统证明资料及制造商技术文件”,但未限定认证机构、技术路径或专利品牌。例如:“通风杀菌结构”可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能量回馈装置”可通过国家认可的能效测试报告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佐证。且以上技术配置,国内大部分电梯制造商能提供类似技术配置,相关证明文件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贵司主张“仅亚洲富士满足”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 招标文件未指定品牌、专利或私有技术标准,仅要求功能性描述及合规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若供应商暂未具备某项技术,可通过技术改进、合作研发或选用符合要求的现有产品参与竞争,招标文件并未限制技术实现路径。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技术条件的设定需与项目特点、合同履行相关,禁止指向特定供应商。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需求应明确技术、服务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合理。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证据:详见上述答复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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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质疑答复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