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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电梯采购澄清公告(第1次)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电梯采购澄清公告(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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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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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电梯采购 项目编号 CSCG****** 交易分类 货物类 所属管辖范围 长沙县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医院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医院人流密集、推车使用频繁,需保障设备及人员安全;节能环保(能量回馈装置):******医院需保持安静环境,且建筑结构可************医院实际使用需求,且均为非实质性要求,因此将这几项技术要求作为技术参数进行赋分,并未作为实质性要求将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因此,从符合性审查角度看,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应贴合项目特点”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机构颁发的系统证明资料及制造商技术文件”,但未限定认证机构、技术路径或专利品牌。例如:“通风杀菌结构”可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能量回馈装置”可通过国家认可的能效测试报告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佐证。且以上技术配置,国内大部分电梯制造商能提供类似技术配置,相关证明文件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贵司主张“仅亚洲富士满足”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 招标文件未指定品牌、专利或私有技术标准,仅要求功能性描述及合规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若供应商暂未具备某项技术,可通过技术改进、合作研发或选用符合要求的现有产品参与竞争,招标文件并未限制技术实现路径。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技术条件的设定需与项目特点、合同履行相关,禁止指向特定供应商。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需求应明确技术、服务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合理。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证据:详见上述答复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相关附件:

电梯质疑答复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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