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便民配镜中心租赁项目协议
( 项目编号: hy****** )
******医院
法定代表人:郑核
地址******街道宝庆中路360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铁汉
地址/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8号12楼自编1204房号
经公开招投标******医院(甲方)便民配镜中心租赁项目******有限公司(乙方)中标。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信息
******医院便民配镜中心租赁项目。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在本协议签订前,该项目已完成公开招标并由乙方中标。
第二条 标的及金额
序号 |
项目名称 |
租赁时间 |
三年租赁总费用(含税) |
1 |
******医院便民 配镜中心租赁项目 |
共三年,详见本协议第六条 |
伍佰陆拾贰万柒仟元整 (¥******.00元) |
说明:第一年度租赁费为人民币:******.00 元;第二年度租赁费为 人民币:******.00 元;第三年租赁费为人民币:******.00 元。 |
第三条 租赁价格形式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协议,具体为乙方的三年租赁费总价。
第四条 租赁费支付方式
1.每年度分两次支付,每六个月支付50%。
2.第一年度:乙方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年度租赁费的50%即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在租赁期满六个月的15日内,乙方将第一个年度剩余租赁费的50%即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3.第二年度:在总租赁期满十二个月的15日内,乙方将第二个年度租赁费的50%即人民币:玖拾叁万伍仟元整(¥935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在总租赁期满十八个月的15日内,乙方将第二年度剩余租赁费的50%即人民币:玖拾叁万伍仟元整(¥935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4.第三年度:总租赁期满二十四个月的15日内,乙方将第三年度租赁费的50%即人民币:壹佰零贰万捌仟伍佰元整(¥******.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在总租赁期满三十个月的15天内,乙方将第三年度剩余租赁费的50%即人民币:壹佰零贰万捌仟伍佰元整 (¥******.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按第一年度租赁费的10%即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在双方签订本租赁协议前******银行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内扣除乙方应付而未及时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约定乙方应付款项、因违约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甲方垫付的费用以及水电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可按实际损失数额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抵偿,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扣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中的扣除款项,如履约保证金尚不能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可另行向乙方追偿。
3.租赁服务期满,租赁目标验收且结清水电费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租赁地点与期限
1.租赁地点:甲方放射科安置楼一楼(现视光学中心),租赁门面面积约90平方米。
2.租赁期限:本协议租赁期限为三年,不包含装修期。装修期共计两个月,涵盖租赁面积约90平方米及乙方自愿为甲方免费装修的视光学中心一楼区域。具体租赁期限自 2025 年1月7日至 2028 年3月6日止。乙方认可甲方有权出租该租赁目标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多次到该租赁目标现场实际查看,乙方认可该租赁目标及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现状,同意按现状接收该租赁目标。
第七条 租赁要求
1.乙方需负责租赁场地的改造、装修工作并承担相应设备的购置(含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配置等投入。此外,乙方需积极协助甲方视光中心拓展新业务、开展新技术,共同推动视光中心的发展。
2.乙方需对甲方视光中心已开展及待开展项目提供人力,物力及技术支持,具体项目如下:
(1)正常及疑难验光;
(2)屈光不正人群的验配;
(3)硬性角膜接触镜验配;
(4)软性隐形眼镜验配;
(5)特殊隐形眼镜(如圆锥角膜 RGP、OK 镜、巩膜镜)验配;
(6)老视和渐变镜验配;
(7)视功能检查和训练;
(8)低视力人群的验配;
(9)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项目。
3.甲方负责提供眼科临床医疗技术支持,并对视光中心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所有与诊疗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费、治疗费等,均由甲方收取。乙方则负责验配货品的供应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产品、器械、消耗品及其他物资的采购、销售与库存管理。验配货品费用均由乙方收取,并需开具有效合法票据。共同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全面、专业的视光服务。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其放射科安置楼一楼(现视光学中心)约90m2门面供乙方使用,******消防、安全生产、卫健及其他行政管辖部门的有关要求。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甲方有权查验乙方开办便民配镜中心的相关证照及资质,确保乙方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乙方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在经营期间,乙方所涉及的各类税费、债务及一切经营相关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消防等问题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但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调,确保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满足乙方正常经营的需要。对于乙方合理的设施改造和设备入场请求,甲方不得故意阻拦或拖延审批。
5.甲方有权安排专人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验光配镜服务质量,并收集整理患者对服务的评价。
6.甲方有权每年对乙方进行年度检查,检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对产品质量、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授权等资料,必要时有权留存备查。
7.甲方前期投入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由双方共同登记在册,租赁协议到期后仍归属甲方所有。其间,乙方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乙方使用甲方仪器设备期间,需严格遵守操作规定进行使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根据损坏程度对甲方进行赔偿或购置新的仪器设备。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配镜、角塑收入及斜弱视治疗等产品收入为乙方收入,由乙方单独安排收费。验光、检查及治疗等医疗费用则均为甲方收入,由甲方单独安排收费。
2.乙方有权对承租的放射科安置楼一楼(现视光学中心)约90平方米门面进行合理、必要、适度的装修改造。但乙方必须确保装修******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破坏建筑结构且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运行。乙方需提前提交书面的装修改造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装修费用及装修过程中造成自身工作人员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权在改造中购置相对应的设施、设备。但入驻的设施设备需获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入场。甲方不得无故阻拦乙方正常经营所需要或必需的、合理的设施改造和设备入场,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4.乙方入驻后所开展的业务以及诊疗活动均应严格******医院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甲方名誉和声誉。
5.租赁期满,乙方不得拆除租赁场地之固定部分(如水电设施、装饰材料等)。乙方购置的可移动资产、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接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补偿。
6.乙方有权实行自主经营、自主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制度。乙方应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独立承担所有民事法律责任。
7.乙方所聘请的相关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其中,验光相关技术人员须持有国家验光师资格证;从事角膜塑形镜的技术人员须具有国际角膜塑形学会亚洲分会IAOA考核颁发的资格证件。
8.正式营业前,乙方需自行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医疗器械经营、税务等证照。
9.乙方自行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必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视力筛查设备及相关管理软件及屈光档案建立(须厂家直接授权,并提供无忧售后),具体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角膜塑形镜/R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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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同时具有国产和进口品牌,角膜塑形镜须注册适应症-0.50D- -6.00D |
2 |
▲离焦软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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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凝胶、硅水凝胶材质 |
3 |
★离焦框架镜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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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焦量须可根据医生处方特殊定制 |
4 |
▲数字化智能翻转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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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同时具有检查和训练功能,能够从后台数据监管患者训练,量化调节刺激和放松用时,能从后台数据掌握患者眼睛调节功能动态 |
5 |
★角膜地形图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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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物测量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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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视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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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眼底照相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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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弱视网络训练软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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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儿屈光筛查设备及软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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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屈光档案建立系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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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销售管理软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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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乙方应协助甲方相关科室******医院做好市场拓展工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
11.根据甲方相关科室的工作量情况,乙方需提供专业视光师固定在岗,协助科室开展视光中心临床业务以及负责现场宣教、技术支持等工作,为此乙方需提供相应承诺函。在岗视光师需眼视光专业毕业,并已取得验光技师及角膜塑形镜验配相关证件。技术人员还需积极配合推动视光医疗的临床、教学、科研等工作。并有能力完成验光配镜、低视力的后续处理配合工作,帮助完成低视力人员的筛查工作。
12.******医院眼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经营行为符************学校学生视力普查等),并承担相应市场活动中医务人员的劳务费用。
13.乙方须免费提供销售管理软件,便于日常销售与患者档案信息管理,并定期向甲方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14.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应按季度缴纳水、电、空调等费用,水电表计数由甲方提供,乙方应于下一季度前5日内向甲方缴纳上一季度相关费用。其物业、安保及垃圾处理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处理。
15.乙方已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并充分了解项目现场的相关设备、设施情况,在签订协议和服务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现场情况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降低租赁费用或索赔要求。若出现重大疫情等不可控因素严重影响乙方经营,且国家相关部门有租赁费用减免政策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服务质量保证
1.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或产品均是正规厂家出品,质量及规格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销售或使用,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乙方负责出售的眼镜等产品售后服务,若产品出现任何非人为破坏、意外摔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将无条件(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及时为客户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赔偿责任。同时,每发生一次此类情况,乙方将被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以示警诫。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坚决抵制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发现乙方有此类行为,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500元/次。若此类行为达到三次及以上,甲方将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4.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形象(或利益),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500元,达到三次及以上,同样将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其他相关服务要求及免责条款
1.因后续相关技术研发突破或实际服务需求增长等情况需添置相关设备或扩大产品系列时,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升级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督促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如乙方经多次督促后仍不配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另行选择服务承接商。
2.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原因与患者发生纠纷时,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医疗事故,甲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另行选择服务承接商。
第十一条 服务异议的处理
1.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服务合乎规定;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向甲方书面回复处理结果。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则视为乙方承认该服务存在甲方所指出的问题并同意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经营期内,若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甲方将立即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租赁期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能及时有效地消除影响,甲方则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经营场所火灾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下同)。
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医疗事故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需赔偿甲方及相关当事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波及乙方经营受损,甲方则需根据乙方前期日平均营业额,按照实际受影响天数计算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场所转租、转让或转移甲方财产。若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因乙方重大责任致使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按照当年度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甲方所有实际损失。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预期可获得利润、第三方索赔、鉴定费、调查费、交通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7.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应按照当年度租赁费用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足额支付租赁费用的,甲方则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应全额赔偿,具体损失金额以甲方提供的损失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违约金、赔偿金、行政罚款、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乙方对此表示无异议。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医院整体规划重大调整、整体搬迁等特殊情形,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合理的搬迁期限。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租金则根据实际租赁时间据实结算。
2.若甲方在完成规划重大调整后或整体搬迁后,经双方确认仍具备继续履行本协议之条件,则甲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搬迁期间,本协议之合同期限顺延。
3.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协议之条款,未能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则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实际产生或支付的装修费、设备预付款、前期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以及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租赁服务期限届满:当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服务期限届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无需再行通知。若甲方另行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若乙方未能中标或不愿意继续参与投标,甲方应出面协调或在招投标文件中约定,将乙方所添置的设备设施及装修费用,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折旧后,由中标单位一次性向乙方进行补偿,乙方应无条件退场。
2.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任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协议。但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在取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乙方违规经营或搭建:乙方未经允许在承租场所外经营或违规搭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乙方违规担保或抵押: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本协议所指租赁场地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1.本协议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的,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清理好乙方设备、物品,打扫好卫生,将租赁场地无条件腾空退还给甲方,因租赁场地改造的装、拆须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其所有装修的固定部分都无偿无条件交给甲方,双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乙方在交还租赁场地时,应结清所有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应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3.若乙方逾期未完成清场,甲方有权按5000元/天从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场地占用费。若逾期15日仍未完成清场的,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且乙方留置在租赁目标内的物品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按抛弃物(无主物)处理。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或对本协议******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协议变更与补充
双方经协商一致,如需变更协议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协议,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需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双方应确保变更或补充内容合法合规,不损害对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无效协议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导致本协议被宣告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
患者及消费者对乙方所提供之商品的质量及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应积极受理、核查,并督促乙方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宜。若乙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有效投诉累计超过三次,且在此期间未能及时、有效解决投诉(恶意或无效投诉除外),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协议解除后,乙方需遵循本协议第十五条之规定,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条 协议文件
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协议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乙方投标文件
(5)项目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如果有)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委员会执壹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电 话:
协议订立时间: 2025年1月7日